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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银行大坪支行诉重庆海浪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新世纪电气有限公司、重庆海浪生物乳业股贷款合同纠纷一审案

来源:政法网络学堂    时间:2007年8月5日21:21
编 辑:余芸   

 

【审判名称】:重庆市商业银行大坪支行诉重庆海浪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新世纪电气有限公司、重庆海浪生物乳业股贷款合同纠纷一审案
【审判程序】:一审
【案件分类】:民事
【公 布 号】:
【裁判文书字号】:(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658号
【裁判文书类型】:调解书
【裁判时
间】:2005-11-18
【受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658号  
  原告重庆市商业银行大坪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长江路121号。
  负责人陈娟,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刚,重庆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海浪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虎头岩1号。
  法定代表人陈德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岗,男,1962年11月25日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渝路127-7-3。
  被告重庆新世纪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姜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向东,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海浪生物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虎头岩1号。
  法定代表人李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向东,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重庆海浪生物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重庆市商业银行大坪支行诉称,2004年11月23日,被告重庆市海浪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2004)年(渝商银大坪支借)字第0080号《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贷款600万元,期限一年,即从2004年12月3日至2005年12月2日,月利率6.045‰。2004年12月9日双方签订了2004038535号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被告重庆市海浪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用其位于重庆渝中区虎头岩4569.81平方米房产及10947.9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同时被告重庆新世纪电气有限公司、重庆海浪生物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自愿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由于被告重庆市海浪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已无力偿还对外债务,请求判令被告重庆海浪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600万元和利息11万元(利息截止2005年9月13日止),以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利率计算,利随本清;判令重庆新世纪电气有限公司、重庆海浪生物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确认原告对被告重庆市海浪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虎头岩4569.81平方米房产及10947.9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审理查明,2004年11月23日,重庆市商业银行大坪支行(以下简称大坪支行)与重庆海浪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浪集团公司)签订编号为(2004)年渝商银大坪支借字第0080号借款合同,约定由大坪支行向海浪集团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6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4年12月3日至2005年12月2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6.045‰,按季结息;本合同的借款本息应由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提保,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借款人应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按期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并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贷款人均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或采取其他财产保全措施,并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收罚息,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本合同生效后,因借款人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或借款人有丧失或可能丧失还款能力的情形,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等。
  当日,大坪支行与海浪集团公司签订编号为(2004)年(渝商银大坪支抵)字第0081号抵押合同,约定海浪集团公司以其房产对(2004)年渝商银大坪支借字第0080号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该合同附件《房产抵押清单》载明:抵押物座落于渝中区虎头岩1号,抵押物为房地产,房屋建筑面积为4569.81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分别为35102、35090、35088、35089、35119、47374、35118、35132、35091、35121、35105、35117、35116、35107、47373、35128、35130、47372、35129、35122、35103、35131],土地使用权 [渝国用17758号的土地使用面积1763.60平方米、渝国用18930号的土地使用面积6519.80平方米、渝国用18931号土地使用面积2664.50平方米]。
  当日,大坪支行与重庆新世纪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气公司)签订编号为(2004)年(渝商银大坪支保)字第0082号保证合同,约定电气公司对海浪集团公司(2004)年渝商银大坪支借字第0080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被保证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600万元,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为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等。
  当日,大坪支行与重庆海浪生物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浪乳业公司)签订编号为(2004)年(渝商银大坪支保)字第0083号保证合同,约定海浪乳业公司对海浪集团公司(2004)年渝商银大坪支借字第0080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被保证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600万元,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为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等。
  同年12月9日,大坪支行与海浪集团公司签订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内容为海浪集团公司以其位于渝中区虎头岩1号4569.81平方米(其中1幢房屋砖木结构、生产用房、建筑面积246.22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3510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18930、土地使用面积6519.80平方米;5幢房屋砖木结构、生产用房、建筑面积27.0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35090、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17758、土地使用面积1763.60平方米;6幢房屋混合结构、生产用房、建筑面积82.8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35088、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17758、土地使用面积1763.60平方米;7幢房屋砖木结构、生产用房、建筑面积678.3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35089、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17758、土地使用面积1763.60平方米;8幢房屋混合结构、办公用房、建筑面积785.7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35119、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17758、土地使用面积1763.60平方米;9幢房屋混合结构、生产用房、建筑面积210.33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4737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18931、土地使用面积2664.50平方米;10幢房屋砖木结构、生产用房、建筑面积114.68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35118、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18931、土地使用面积2664.50平方米;11幢房屋砖木结构、生产用房、建筑面积126.25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3513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17758、土地使用面积1763.60平方米;13幢房屋混合结构、生产用房、建筑面积38.5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3509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18930、土地使用面积6519.80平方米;14幢房屋砖木结构、生产用房、建筑面积27.0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3512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18931、土地使用面积2664.50平方米;15幢房屋砖木结构、生产用房、建筑面积17.6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35105、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17758、土地使用面积1763.60平方米;16幢房屋砖木结构、生产用房、建筑面积57.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35117、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18931、土地使用面积2664.50平方米;17幢房屋砖木结构、生产用房、建筑面积59.2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35116、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18931、土地使用面积2664.50平方米;19幢房屋砖木结构、生产用房、建筑面积86.9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35107、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18930、土地使用面积6519.80平方米;20幢房屋混合结构、生产用房、建筑面积124.8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4737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18930、土地使用面积6519.80平方米;21幢房屋混合结构、办公用房、建筑面积336.0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35128、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18931、土地使用面积2664.50平方米;22幢房屋砖木结构、生产用房、建筑面积70.2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35130、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18930、土地使用面积6519.80平方米;23幢房屋混合结构、生产用房、建筑面积731.4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4737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18930、土地使用面积6519.80平方米;26幢房屋混合结构、生产用房、建筑面积96.8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35129、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18931、土地使用面积2664.50平方米;27幢房屋混合结构、生产用房、建筑面积39.35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3512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18930、土地使用面积6519.80平方米;28幢房屋混合结构、生产用房、建筑面积396.42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3510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18931、土地使用面积2664.50平方米;29幢房屋混合结构、生产用房、建筑面积216.48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3513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18930、土地使用面积6519.80平方米)的房屋对其向大坪支行的600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该房地产抵押合同在重庆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同年12月14日,大坪支行将600万元划入海浪集团公司帐户。海浪集团公司收款后,按约支付利息至2005年9月20日。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重庆海浪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重庆市商业银行大坪支行偿还借款人民币600万元和利息(2005年9月21日起至2005年12月2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6.045‰计算,之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
  二、若被告重庆海浪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重庆市商业银行大坪支行有权以被告重庆海浪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渝中区虎头岩1号建筑面积为4569.81平方米的房屋(其中1幢建筑面积246.22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35102; 5幢建筑面积27.0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35090;6幢建筑面积82.8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35088;7幢建筑面积678.3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35089;8幢建筑面积785.7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35119;9幢建筑面积210.33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47374;10幢建筑面积114.68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35118;11幢建筑面积126.25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35132;13幢建筑面积38.5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35091;14幢建筑面积27.0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35121;15幢建筑面积17.6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35105;16幢建筑面积57.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35117;17幢建筑面积59.2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35116;19幢建筑面积86.9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35107;20幢建筑面积124.8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47373;21幢建筑面积336.0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35128;22幢建筑面积70.2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35130;23幢建筑面积731.4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47372;26幢建筑面积96.8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35129;27幢建筑面积39.35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35122;28幢建筑面积396.42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35103;29幢建筑面积216.48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35131)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10947.90平方[其中渝中国用(2001)字第17758号的土地使用面积为1763.60平方米、渝中国用(2001)字第18930号的土地使用面积为6519.80平方米、渝中国用(2001)字第18931号的土地使用面积为2664.50平方米)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重庆新世纪电气有限公司、被告重庆海浪生物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海浪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付债务在上述第二项确定的抵押财产以外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40560元,保全费31520元,其它诉讼费6084元,共计78164元,由被告重庆海浪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重庆市商业银行大坪支行负担,限被告重庆海浪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重庆市商业银行大坪支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胥 庆
代理审判员 叶 芳
代理审判员 晏 芳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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