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锡民三初字第0023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江 苏 省 无 锡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锡民三初字第0023号
原告火鸟动画制作(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南禅寺文化商城1号4F。
法定代表人黄凤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虞仕俊,江苏无锡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陶,江苏无锡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有限会社阿尼玛鲁雅(日本),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西东京市北原町3-6-10。
本院在审理原告火鸟动画制作(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鸟动画公司)与被告有限会社阿尼玛鲁雅(日本)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火鸟动画公司以被告送达地址不明为由,于2007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火鸟动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火鸟动画制作(无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有限会社阿尼玛鲁雅(日本)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
317元减半收取3658元、其他诉讼费3700元、邮费400元,合计7758元,由原告火鸟动画制作(无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唯成
审 判 员 沈冬梅
代理审判员 李 骏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肖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