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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罪刑相适应原则?

来源:    时间:2008年5月23日16:42
编 辑:MY   

 
      答:罪刑相适应,也称罪刑相当、罪刑均衡,其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刑法第5条规定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相适应,是源于因果报应观念,适应人们朴素的公平意识的一种法律思想。这种思想伴随罪与刑的出现而产生。无论在奴隶制社会或封建社会,也无论是成文法出现之前或之后,资产阶级早期刑法思想家们接受早就存在的罪刑相适应的朴素思想,并赋予它以新的时代内容,且大力从理论上论证了它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将它作为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奉为立法和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基本内容是,有罪才有刑,有罪必有刑,刑罚的质量同罪质和实害相均衡。到了19世纪末期,随着刑事实证学派理论的产生,传统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受到了有力挑战,内容上得到了一些修正,但罪刑相适应仍不失为刑法的原则。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产生与发展可以看出,罪刑相适应原则源于公平正义观念,公平正义观念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重要思想基础;但公平正义观念的内容又是随着历史的变化而变化的,故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内容也随着历史的变化而变化。
      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后果,犯罪不仅决定了行为人应当受刑罚处罚,而且决定了刑罚的轻重必须与犯罪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轻重相适应。离开犯罪本身与犯罪人本身决定刑罚轻重,是不允许的。因此,罪刑相适应原则也是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基本关系决定的。
刑罚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刑罚的裁量也必须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不均衡的刑罚,或者不足以对犯罪人的再犯条件进行限制,不足以威慑犯罪人;或者使犯罪人产生对立与不服情绪,难以教育改脚巳罪人,因而不利于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或者使被害人与一般人认为刑罚不公正、不合理,不足以安抚被害人,难以支持、鼓励一般人与犯罪作斗争,因而不利于预防其他人实施犯罪。所以,罪刑相适应也是实现刑罚目的的需要。
      罪刑相适应原则从表面上看,似乎只是量刑原则,其实不然。首先,如后所述,在刑事立法、刑事审判与刑罚执行阶段,都必须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其次,罪刑相适应原则事实上也制约、影响着定罪。例如,以索取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由于该罪的法定刑重,故即使绑架他人后杀害他人的,也只以一罪论处,而不实行数罪并罚。这充分说明罪刑相适应原则对定罪的制约作用,也说明罪刑相适应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当然,罪刑相适应原则最重要的是指导制刑、量刑与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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