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变造货币罪,是指没有货币制作、发行权的人对真正的货币进行各种方式的加工,使其改变为面额、含量不同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变造的方式没有限制,如拼接、剪贴、揭层、挖补、涂改等等。变造一般表现为将货币面额增加,如将50元的真货币变造成为100元的货币。但是,减少金属货币的金属含量的行为,也应认定为变造。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才成立犯罪。变造货币的主体为具备法定主体要件的自然人。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刑法也没有要求有营利目的或者行使目的。 在许多国家,伪造与变造货币属于同一犯罪,法定刑相同,故刑法理论并不严格区分伪造与变造。但我国刑法将伪造与变造货币的行为规定为不同的犯罪,不仅构成要件不同,法定刑相差较大,而且还影响相关犯罪的认定,因此需要严格区分。变造是对真货币的加工行为,故变造的货币与变造前的货币具有同一性。如果加工的程度导致其与真货币丧失同—性,则属于伪造货币。以真货币为材料,制作成丧失了真货币外观的假币的行为,应认定为伪造货币罪。如将金属货币熔化后,制作成较簿的、更多的金属货币的行为,属于伪造货币。以货币碎片为材料,加入其他纸张,制作成假币的,不属于变造货币,而成立伪造货币。如某甲偶然翻动造纸厂内的碎纸堆时,发现纸堆下面有碎币(后查实属报废的货币碎片),拿回家后将货币碎片粘贴成残币10元、50元、100元券若干张,合计5000余元,并以该钱被老鼠咬破为由将粘贴的残币带到某银行兑换。甲的行为应成立伪造货币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