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实质上就是各司法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权限划分。司法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称做管辖范围。司法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称为管辖权。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则无权受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二是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前者是解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问题,称立案管辖或职能管辖;后者是解决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问题,称审判管辖。审判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