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班申硕指南

一、流程说明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是国家为同等学力人员开辟的获得学位的渠道。这对于在职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和干部队伍建设都能起到积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都可以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要求,向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通过了学位授予单位及国家组织的全部考试、并通过了学位论文答辩后,经审查达到了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者,可以获得硕士学位。
    一、参加研究生课程班学习
  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习方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未做统一要求,但我校根据学员的实际情况,要求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学员必须参加同专业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或在校与同专业研究生同班学习,取得必要的学分方可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
    二、资格认定
    1.认定时间:研究生课程班在读学员及同班进修人员在学习期间由所属学院协助到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申请资格认定。同等学力人员进行资格认定的时间为每年的3月进行,具体时间由学位办下发通知。
    2.审查内容:(1)申请人获得学士学位是否满三年;(2)申请人是否有科研成果(所谓有科研成果是指:在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一篇2000 字以上的法学方面的论文、合作或独自出版学术专著,以及相关领域的科技发明等)。
    3.申请人通过资格认定后颁发《中国政法大学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合格卡》。学员通过资格审查方可报名参加以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全国统一的外语水平考试和法学综合课考试以及中国政法大学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专业学位课考试。
    三、参加全国统一的外语和法学综合课考试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规定,以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全国统一的外语水平考试和法学综合课考试。申请人通过资格认定是报名参加考试的必要条件。外语水平考试和法学综合课考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组织,一般每年三月份报名,五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六考试。 考试科目为:(一)外语;(二)法学综合科目。
    1.外语考试: ① 语种选择:考生可在国务院学位办规定的外语语种中选择; ②按照国务院学位办颁发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大纲》要求, 英语水平介于大学英语4级与6级之间,相当于5级水平 ③考试题型为:听力、语法和词汇结构、完型填空、阅读、汉译英、写作、改错等。
    2.法学综合科目:按照国务院学位办颁发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专业综合课水平考试大纲》要求,法学综合课包括法理、宪法、民法、刑法、中国法制史; 考试题型为:一般为名词解释、填空、选择、判断正误、简答题、案例、论述等。
    考试合格,由国务院学位办颁发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科目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四、参加中国政法大学统一的学位课考试按照中国政法大学的有关规定,以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报名参加中国政法大学以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课考试。申请人通过资格认定是报名参加考试的必要条件。
    以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专业学位课考试由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在职教育办公室组织,考试科目为《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位课程。学位课考试成绩采取百分制,70分及格。
    凡申请硕士学位的学员,自资格认定后,四年内可以报名参加中国政法大学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学位课考试。本考试一次没通过,允许参加重考;但重考课程不得超两门。重考不合格的,此次学位申请无效。学位课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六月和十二月举行。
    五、撰写硕士论文、申请论文答辩     申请人本人凭《中国政法大学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合格卡》;《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科目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在职教育办公室出具的专业学位课合格成绩单,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学位办申请进行论文答辩,经学位办准予后到申请专业所属的学院。由所属学院安排指导教师。
    六、硕士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导师、一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得到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认可。 学校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半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七、取得法学硕士学位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二、《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
                             学位[1998]54号
   
    一九九八年六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中与此不符的规定,自行废止。现就贯彻实施该《规定》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是国家在现行的向毕业研究生授予学位的渠道之外,开辟的一条使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获得学位的渠道,其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学术性和政策性强。为保证这项工作的健康发展,必须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的工作方针,严格执行《规定》的各项要求。各有关学位与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负责同志、本部门及所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从事学位管理工作的各级干部,认真学习《规定》,明确开展这项工作的目的、意义和工作方针,向同等学力人员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政策,授予学位的标准和工作程序等。 
    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以高等学校为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向同等学力人员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单位,可以在授权学位的级别及规定的学科范围开展此项工作。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开展此项工作。 
    三、工商管理硕士、建筑学学士及硕士、法律硕士、教育硕士、工程硕士、临床医学硕士及博士等专业学位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按各专业学位的有关文件与规定进行。 
    四、《规定》中对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组织的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采取选择部分学科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的办法进行。从1999年9月1日起,在试点学科范围授予硕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均应通过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人员,以及外国人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办法,参照该《规定》办理。 
    六、有关学位授予单位必须切实加强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工作的管理。要依据《规定》制定本单位开展此项工作的实施细则。要建立严密完整的档案管理制度,为规范质量管理过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将统一规定有关档案管理表格的格式,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七、有关主管部门和学位授予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与监督体系,坚决抵制不正之风的侵袭,自觉接受国家和社会的监督。国家学位主管部门将加强对授予学位质量的评估与监督,对违反《规定》,不能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单位和有关负责人,将给予严肃处理。


三、中国政法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流程


1、参加在职研究生课程班学习
2、申请资格卡(每年3月和9月份)
3、资格认定后,四年内通过外语和法学综合课全国统考(每年5月份最后的周末
    考试)
4、资格认定后,四年内通过中国政法大学6门学位课考试(每年6月和11月考
    试)
5、通过硕士论文答辩
6、取得法学硕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