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保障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管理工作有序开展,规范我校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退学退费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参加我校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的学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提出退学申请。
二、申请退学的学员,一般应于该课程进修班课程讲授进度未过半前(课程讲授进度按开课门数计算),由本人直接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注明日期。
三、各办学单位接到学员书面申请后,应于一周内提出处理意见,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退费手续。
四、学员申请退学前参加已开课程考试的,由办学单位为其出具所学课程单科成绩证明,学校不予办理结业证。
五、退费标准自其提出退学申请之日起,按以下规定执行:
1 、学费部分:按该课程进修班开设课程总门数平均计算各门课程学费,扣除已经授课部分。课程已经部分讲授,尚未结课的视为已经授课。
2 、教材费部分:已经订购、发放教材的教材费一律不予退还,其余部分全额退还。
六、学员所在课程进修班全部课程已经执行一半(含一半)以上的,学费不予退还。
七、学员系由单位委托培养,并由单位支付学习费用的,须由委托单位出具公函,按规定应退学费直接退还至委托单位。
八、学员退学申请经批准后,应退学费部分由学校、承办单位及合作单位分别按照提成比例分担。
九、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十、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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